電子報第104期(98.01.17.)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原本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但是這樣卻又造成很多不方便,所以改以驗證碼取代會員制,不必登記為會員就可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公車司機聽警廣被告,會不會太超過?」、「廠商贊助學校辦理平面設計競賽之著作權歸屬?」、「旅館接收有線電視到底要付多少次錢?」、「學校掃地播放音樂疑義?」、「人物傳記故事的疑問?」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著作權人不能提起侵害之訴的輕微侵害

使用他人著作應該獲得授權,除非是合理使用,但若不是合理使用,難道就一定有事?將同事們在尾牙聚餐的照片貼在部落格上,事後有人出來主張著作權,說照片的背景那張掛在餐廳牆上的畫,是他作品。這樣真的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2008年底,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梅爾吉勃遜(Mel Gibson)主演的「男人百分百(What Women Want)」中,攝影機帶過彈珠台幾秒鐘,縱使有使用到他人的著作,不構成合理使用,也是屬於「芝麻綠豆的小事,不必大動法律干戈(de minimus non curat lex)」,著作權人不能提起侵害之訴(Gottlieb Development v. Paramount Pictures Corp., 08 Civ. 2416)。

2.可以用別人的合理使用賺自己的錢嗎?

以家裡的錄放影機將電視節目錄製在錄影帶上,以供稍後觀賞,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行為,所以,賣錄影機的人不會有事。但如果有人不是賣錄影機,而是提供更方便的錄製服務,讓消費者透過有線系統指定錄製,並儲存在遠端的系統資料庫裡,以供稍後觀賞,這種服務該不該被禁止?

3.創用CC 只是自由 不是真理

「創用CC」只是一種選擇的自由,不是真理。「創用CC」也不一定就等於免費,或是拒絕商業營利。「創用CC」只是創作者自己的選擇,讓利用人依授權範圍自行免費利用,簡省授權成本。至於商業利用,除非已在「創用CC」標示上同意免費,否則還是要進一步洽談付費利用。

4.如果,科技保護措施是一個錯誤?

以「事後有先見之明」的態度,評論於過程中所投入的努力或其結果,並不是很公平。不過,歷史的發展告訴我們,科技發展對產業結構的衝擊,會有一個自動調整的功能存在,立法的討論,須要關照各方利益及潛在的可能,不能偏失一方,不能沒有預想。著作權人極力爭取的,長遠而言,不一定是對他們有利,也可能會扭曲產業結構,不利社會全體利益。很多時候,太早回應未必是適當的作法,延長「停、聽、看」的時間,反而會發生事緩則圓的效果。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誰才是著作人?

著作一定是人完成的,但很多時候,到底誰是著作人,沒人弄得清楚。也許是自己靈感突現,信手完成的著作,也許是在上班工作上完成的著作,也許是承接專案所完成的著作,偶爾也有沒有任何金錢上的對價,也不是職務關係,純脆是友情贊助或是幫老長官代筆。這些著作,有時候掛自己的名字,有時候掛公司的名字,有時候掛出錢的人的名字,有時候是掛朋友的名字或老長官的名字。可是,明明通通都是自己的心血結晶,境遇就是很不同。

四、著作權法制發展

1.新加坡修正著作權法有利盲胞接觸著作

新加坡新著作權法近期作部份修正,自2009年1月1日開始生效施行。此次修正特別針對視覺機能障礙者及學術活動之需求,允許其破解鎖碼技術,以接觸著作內容或利於教學,但仍禁止個人破解電腦程式及遊戲軟體。

2.計程車中播放音樂應付費給著作權人

坐進計程車裡,如果車裡的節目或音樂你不喜歡,或是音量太大,或是音量太小,或是你想聽某一個節目,你會與運匠大哥商量嗎?還是算了,反正一下就下車了?運匠大哥很辛苦,整天窩在計程車的小空間裡,如果沒有聽聽廣播或音樂,乘客又懶得理你,沒有瘋掉,也會得自閉症。

五、著作權大哉問

1.畫作製成月曆贈送親友,可否將月曆之圖畫部分裱框公開?

乙畫家之授權若僅限於製作月曆,甲欲進一步將製版底稿做更大的圖片裱框,就應再與乙洽談授權,除非............

2.可否將場商灌的卡拉OK伴唱機供學生舉辦康樂活動?

學校偶然之康樂活動中,透過校內之廣播系統,對全校播放卡拉OK之音樂,不問該音樂是否經合法授權灌入卡拉OK,都得適用上開條文,不必獲得授權;惟若是學校經常性活動,例如每天或每週定期播出,則應獲得授權,若是合於教學之使用,則.......

3.基金會的考試題庫侵害我的著作權該如何處理?

基金會所出版的題庫僅係財團法人整理之練習題目,並非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試題,且為商業販售之用,應不符合上述第五十四條之合理使用。該題庫使用他人已參展發表之畢業作品,應.......

4.老師製作PPT教材的授權疑義?

老師為自己課堂上的授課方便,引用300頁中的11頁書籍之範例,製作PPT教材,僅在自己教室內上課講解使用,沒有傳送給學生,也沒有再上網或對外散布,因為不會導致學生不必再買書,沒有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可以主張合於第四十六條的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如果老師除了自己使用,還送給學生,甚至.........

5.依專利法規定抄錄、攝影或影印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作為一個專利權人,實在不能理解,辛苦寫成的專利說明書,原已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享有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的保護期間,為甚麼一旦獲得專利權後,在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之下,就被剝奪著作權的保護。而在專利權二十年期間屆滿後,到底著作財產權會不會自動回復呢?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只因為取得專利權而必須永遠喪失著作權?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